全降解冠狀動脈藥物洗脫類支架產(chǎn)品不完全適用于以金屬支架為平臺的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臨床試驗指導原則。該審評要點僅適用于生物高分子材料制備的全降解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
申請人在開展該類產(chǎn)品臨床試驗前應完成科學的臨床前研究,應對產(chǎn)品在體內外的降解特征進行充分評價。
全降解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類產(chǎn)品的臨床試驗分為可行性試驗和確證性試驗。
一、可行性試驗
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前應進行可行性試驗研究,以便根據(jù)逐漸積累的結果對后期的確證性試驗設計提供相應的信息??尚行栽囼瀾星逦兔鞔_的研究目標。
設計可行性試驗方案時建議注意以下幾點:
1.可行性試驗可為單個或系列試驗;
2.可在一或兩個臨床試驗單位進行,可不設立對照組;
3.受試人群的選擇應是適應證目標人群中臨床癥狀簡單、耐受能力強、臨床操作安全的人群;
4.首次應用于人體試驗研究的可行性試驗的樣本量一般不應少于30例,初步觀察產(chǎn)品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5.可行性試驗應以安全性評價為主要目的,建議特別關注30天及180天主要心臟不良事件(Major Adverse Cardiac Event,MACE)和至少六個月的晚期管腔丟失(Late Loss);
6.可行性試驗中建議對產(chǎn)品在人體內降解情況進行評價,如采用光學相干斷層掃描(OCT)評估產(chǎn)品的降解特征,產(chǎn)品注冊時提供長期研究數(shù)據(jù);
7.可行性試驗中出現(xiàn)的任何不良事件應如實記錄,對于嚴重不良事件應按照法規(guī)要求及時上報;同時臨床試驗人員應當及時做出臨床判斷,采取措施,保護受試者利益;必要時中止臨床試驗。
可行性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對數(shù)據(jù)進行統(tǒng)計分析后進一步設計臨床試驗方案(確證性試驗或重新開展可行性試驗)。
二、確證性試驗
為更好地評價該類產(chǎn)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建議確證性試驗由兩個臨床試驗組成,其中一個為隨機對照試驗,另一個為單組目標值試驗。申請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案之一開展臨床試驗:
方案一:隨機對照試驗為與對照用醫(yī)療器械進行的以至少12個月晚期管腔丟失(Late Loss)為主要研究終點的1:1的不少于200對的試驗,對照用醫(yī)療器械應選擇國際公認療效較好的同類產(chǎn)品;單組目標值試驗以至少24個月靶病變失敗率(Target Lesion Failure,TLF)為主要研究終點,樣本量應不少于800例,其中部分病例可來源于隨機對照試驗的試驗組。試驗總樣本量應在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基礎上不少于1000例。兩個臨床試驗的研究假設均需成立。
境外產(chǎn)品已在原產(chǎn)國/生產(chǎn)國獲準上市情況下申請進入中國市場,若在境外已完成了設計良好的、前瞻性的臨床試驗,且在同一試驗方案下試驗組樣本量不少于600例,則提供產(chǎn)品在中國境內開展的隨機對照試驗研究資料,該研究為與對照用醫(yī)療器械進行的,以至少12個月晚期管腔丟失(Late Loss)為主要研究終點的1:1的不少于200對的試驗;境內、外的臨床試驗方案設計應一致(如入組/排除標準、隨訪終點、隨訪時間及事件定義等);境內臨床試驗還需提供24個月的靶病變失敗率(TLF)結果;境外臨床試驗需提供24個月的靶病變失敗率(TLF)結果。若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未能達到上述要求,應參照境內同類產(chǎn)品的臨床試驗要求開展研究。
方案二:隨機對照試驗為與對照用醫(yī)療器械進行的以至少12個月晚期管腔丟失(Late Loss)為主要研究終點的1:1的不少于200對的試驗,對照用醫(yī)療器械應選擇國際公認療效較好的同類產(chǎn)品。單組目標值試驗以至少12個月靶病變失敗率(TLF)為主要研究終點,樣本量應不少于1000例,其中部分病例可來源于隨機對照試驗的試驗組。試驗總樣本量應在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基礎上不少于1200例。兩個臨床試驗的研究假設均需成立。除此之外,在上述臨床試驗中需預設一亞組,行光學相干斷層掃描(OCT)/血管內超聲(IVUS)檢查觀察產(chǎn)品的降解情況,該亞組樣本量應不少于80例。產(chǎn)品注冊時需提交亞組最終分析數(shù)據(jù)(OCT/IVUS)。
境外產(chǎn)品已在原產(chǎn)國/生產(chǎn)國獲準上市情況下申請進入中國市場,若在境外已完成了設計良好的、前瞻性的臨床試驗,且在同一試驗方案下試驗組樣本量不少于800例,則提供產(chǎn)品在中國境內開展的隨機對照試驗研究資料,該研究為與對照用醫(yī)療器械進行的,以至少12個月晚期管腔丟失(Late Loss)為主要研究終點的1:1的不少于200對的試驗;境內、外的臨床試驗方案設計需一致(如入組/排除標準、隨訪終點、隨訪時間及事件定義等);境外臨床試驗需提供12個月的靶病變失敗率(TLF)結果。除此之外,還需提供申報產(chǎn)品進行OCT/IVUS檢查的相關臨床試驗數(shù)據(jù),評價產(chǎn)品的降解特性,樣本量應不少于80例。如該部分數(shù)據(jù)為境外人群的相關數(shù)據(jù),還需提供適用于中國人群的降解研究證據(jù)。若境外臨床試驗資料未能達到上述要求,應參照境內同類產(chǎn)品的臨床試驗要求開展研究。
除設定上述已提及的主要研究終點外,還需設定次要研究終點,如研究單位診斷的心絞痛(site diagnosed angina,SDA)、即刻器械/手術成功率、死亡、心肌梗死、靶血管血運重建(Target Vessel Revascularization,TVR)、支架內血栓等。不同的產(chǎn)品,其臨床試驗評價指標不同,因此臨床試驗評價指標的選擇應具有醫(yī)學文獻資料支持,并有醫(yī)學共識。